关于转发和贯彻《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土地估价机构备案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渝地房评经协发〔2018〕2号
关于转发和贯彻《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土地估价机构备案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各土地评估机构:
现将渝国土房管〔2018〕66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土地估价机构备案情况的通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自2018年2月1日起,凡是未取得由国土部门出具备案函的土地估价机构,不得开展土地估价业务。土地评估机构出具土地估价报告时,须将土地估价机构行政备案函作为土地估价报告附件。自此,协会原颁发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及《年检合格证明》作废。
土地估价机构对于备案后的重大事项须及时申请变更备案。协会将积极配合市国土房管局做好行政备案后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估价规程》、《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业自律处罚同时上报市国土房管局。
特此通知!
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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